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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源环保: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04-20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
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董事会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战略委员会委
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在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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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
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
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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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
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需召开,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
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特殊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后除外。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送达
或邮件送达的方式进行会议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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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
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
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根据具体开会情况披露战
略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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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
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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