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源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事项2024-04-20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上市公
司审计工作经验,我们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在过去的审计服
务中,能够合理安排审计队伍,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审计工
作,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切实
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为公司提供审计及相关
服务,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海忠 余 刚 曾小青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