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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源环保: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4-09-10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4-059
转债代码:118016          转债简称:京源转债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47,062,417.82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公司在此次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
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
为准。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就公司与天津陕鼓新能源开
发有限公司、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天津市津南区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案号:(2024)津 0112 民初 14141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
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40572604
    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通欣路 109 号
    法定代表人:李武林
    被告一:天津陕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7EAQM22
    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 A 座 1807
室 273 号
    法定代表人:杨鑫
    被告二: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29452049X5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大庆路 23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安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二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签订《天津
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零排放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编
号:2100482001-1,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乙方承包荣程
钢铁厂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服务及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委
托的其他工程,合同签约金额为 126,831,429 元。
    2021 年 6 月 5 日,双方签订《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废水处
理回用零排放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将
合同金额调整为 121,600,000 元,其中 114,100,000 元系固定价,7,500,000 元为
预备费(也称红线外暂列金额),其余条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该工程已通过“168 试运行”并已投运。
该合同金额中 114,100,000 元为确定范围项,预备费(红线外暂列金额)根据原
被告及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多方审计结果最终确定为 18,262,971.21 元。
现二被告仅支付确定范围项的 80%,剩余 22,820,000 元未支付;预备费(红线外
工程款)仅支付 8,292,400 元,剩 9,970,571.21 元未支付。
    因工程设计、施工阶段正值疫情暴发期,项目建设过程遇到了诸多不可抗力
和合同外不可预见的困难,导致建设成本大幅增加,产生了 12,918,000 元增项工
程款。
    2021 年 8 月,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针对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
限公司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零排放项目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天津陕鼓新能源开发有
限公司,并通知原告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天津陕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考
虑到项目实际开展的需要,且变更后的项目实施主体为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
公司全资子公司,2021 年 9 月,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
限公司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零排放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但
天津陕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并不具备涉案工程的承包及建设资质,且该公司的
注册资金仅为 2,960 万元,明显不具备合同约定的履约能力。因此,《补充协议》
中关于免除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合同义务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
规定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因此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与天
津陕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
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
司作为天津陕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二公司存在财务混同、业务混同、
人员混同的情形,故二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因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
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合同工程款 22,820,000 元并支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
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 2024 年 9 月 5 日为 675,907.78 元。
    2、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预备费 9,970,571.21 元并支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止的利息,暂计算至 2024 年 9 月 5 日为 295,319.32 元。
    3、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增项工程款 12,918,000 元并支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
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 2024 年 9 月 5 日为 382,619.51 元。
    4、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
    (1-3 项暂合计 47,062,417.82 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天津陕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采用
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548.18 万元。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公司损
益产生积极影响;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继
续计提坏账准备,可能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因工程设计及疫情影响导致建设成本大幅增加,产生的 12,918,000 元增
项工程款因未签订相关协议而未实现营收,因此尚未形成应收账款。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