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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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077 号
致:武汉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证
贵公司 2024 年第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相关法律、政法规、规章、规范性件及《武汉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资
格、出席会议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书。
对本法律意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和出席现场会议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2.本所律师法对络投票过程进证,参与本次会议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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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
4.本法律意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的使,不得作任何其他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政法规、规章、规范性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件和有关事项进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如下: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28在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站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式、审议事
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及会议登记式等事项。
()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22815点00分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新五
路80号武汉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亚斌主
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28交
易时间段: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26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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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出席会议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政法规、规章、规范性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股票账户的证明件、相关身份证明件、股东代理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有效身份证件、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上证所信息络有
限公司反馈的络投票统计结果、截本次会议股权登记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
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络投票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合计20,代表股份71,380,09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43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外,出席本次会议的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
级管理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政法规、规章、规范性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投票系统进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政法规、规章、规范性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表决通过了《关于终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第类限
制性股票及作废第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46,403,8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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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股东代理)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
集和出席会议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书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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