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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德斯: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5-1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万德斯
证券代码                       688178.SH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 57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军
董事会秘书                     戴昕
证券事务代表                   吴琦
联系电话                       025-8491356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1 月 1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南京万
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德斯”或“发行人”)的保荐工作期
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
广发证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了对万德斯的保
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1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广发证券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
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
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
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广发证券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发
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
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1)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2)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协助并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内部
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关注并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上述各项规
章制度。

    2、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
露文件及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3、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按照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督导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等承诺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2
    5、其他持续关注事项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
情况、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核心技术变
化情况、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等事项。

    6、保荐机构配合监管机构工作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相关文件。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广发证券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出现重大事项并需要本保荐机
构处理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万德斯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
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
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万德斯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万德斯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
作。

    在保荐机构对万德斯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
能够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
督导期间,万德斯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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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万德斯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万德斯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
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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