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23456789:;<= 2023 >>?8@ABC D+EFG !"#$[2024]% 120 & '()*+,-./0188&!203184 56786-21-38862288 89786-21-3886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0123456789:;<= 2023 >>?8@ABC D+EFG !"#$[2024]% 120 & 致: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芯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 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1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国芯科技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的签名及盖章 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芯科技相关工 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和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国芯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2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01" !"#$%&'()*+,-./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上刊登了《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 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有关事项。 !0#$%&'()*+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 14:00 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州新 区塔园路 168 号苏州香格里拉酒店贵宾厅 II 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郑茳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年5月21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即:2024年5月21日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1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34+567%-.6" !"#23)45678/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 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5 月 15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公司股东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4.其他人员。 !0#)4239:/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102,368,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345%。具体情况如下: 1:;<=>?@A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76,335,359股。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BC=>?@A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 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6,033,552股。 3:=>DE>FGHIJKLA 2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8%&'()*+,+59:%;<01=;<>?" !"#$%&'()<4*=>/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MNOGGPA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关于审议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QROGGPA 无。 3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0#$%&'()*?@-./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 大会通知》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就《股东大会通知》列 明事项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AB/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9项,其中, 普通决议议案之议案(4)、议案(5)、议案(8)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MNOGGPA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2,349,2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19,7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审议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349,2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19,7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2,320,9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1%;反对47,9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320,9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1%;反对47,9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496,9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8%;反对47,9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349,2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19,7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525,1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19,7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09,7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9%%;反对47,9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郑茳、肖佐楠、匡启和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国芯联创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宁波矽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矽芯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矽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 保税港区旭盛科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关联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 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320,9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1%;反对47,9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349,2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19,7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525,1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19,7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2,349,2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19,7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QROGGPA 无。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均已获得通过。 6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ABC"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