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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芯科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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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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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芯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
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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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国芯科技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的签名及盖章
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芯科技相关工
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和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国芯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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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上刊登了《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
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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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 14:00 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州新
区塔园路 168 号苏州香格里拉酒店贵宾厅 II 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郑茳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年5月21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即:2024年5月21日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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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
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5 月 15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公司股东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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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102,368,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345%。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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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76,335,359股。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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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
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6,033,552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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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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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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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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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关于审议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QROGGPA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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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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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
大会通知》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就《股东大会通知》列
明事项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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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9项,其中,
普通决议议案之议案(4)、议案(5)、议案(8)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MNOGGPA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2,349,2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19,7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审议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349,2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19,7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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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2,320,9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1%;反对47,9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320,9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1%;反对47,9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496,9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8%;反对47,9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349,2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19,7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525,1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19,7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09,7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9%%;反对47,9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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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股东郑茳、肖佐楠、匡启和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国芯联创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宁波矽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矽芯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矽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
保税港区旭盛科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关联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
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320,9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1%;反对47,9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349,2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19,7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525,1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19,7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2,349,2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19,7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QROGGPA
     无。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均已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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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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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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