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进电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事项的核查意见2024-07-2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
为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进电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精进电动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1 号),公司向境内
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7,555,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3.7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33,307,9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1,854,736,926.64 元。上述资金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473 号验资报
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截止 2024 年 7 月,公司及子公司已经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
议》。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1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1101040160001341311
2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银行 100589000150002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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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银行 1005890001500024117
4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北京东方广场支行 110908904910868
5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北京东方广场支行 110908904910899
6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北京东四支行 321340100100209951
7 精进电动科技(菏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北京东四支行 321340100100210523
8 精进电动科技(菏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北京长安街支行 110944759510703
9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上海新客站支行 110908904910118
10 精进百思特电动(上海)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上海新客站支行 121912867710707
11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北京融新支行 03004696076
12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上海新客站支行 110908904910166
三、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
司拟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北
美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完成新账户开立后,公司将与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原募集资金
专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客站支行(账号: 11090890491016)账户内的
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将全部转存至新设立的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
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失效。同时公司计划后续将尚未归
还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7,000.00 万元直接归还至新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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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46745039,截至 2024 年 7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北
美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春楠、柴奇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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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之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事项,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加强募
集资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2024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账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事项。
(二)相关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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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
有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
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上述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
有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
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上述事项。
七、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
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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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事项的核查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春楠 柴奇志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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