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现场 出席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 2、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河 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 14:00 在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 201 号仕佳光电子产业 园研发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4,926,0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6.4879%(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 有的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确认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股 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统计并经公司确 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7 名(含沪港通股东),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06,8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2%(已扣除截止股 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66,332,8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991%(已扣除截止股权登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6,332,837 股,同意 165,246,28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3468%;反对 1,086,55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53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的 0.00%。 2、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6,332,837 股,同意 165,246,28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3468%;反对 1,086,55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53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的 0.00%。 3、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6,332,837 股,同意 165,246,28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3468%;反对 1,086,55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53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的 0.00%。 4、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6,332,837 股,同意 165,246,28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3468%;反对 1,086,55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53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的 0.00%。 5、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6,332,837 股,同意 165,091,55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2537%;反对 988,64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5944%;弃权 252,638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0.1519%。 6、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6,332,837 股,同意 165,246,28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3468%;反对 1,086,55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53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320,2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22.7658%;反对 1,086,5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77.234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 效表决股份的 0.00%。 7、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6,332,837 股,同意 165,042,09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2240%;反对 1,241,2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7463%;弃权 49,456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6,0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 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8.2521%;反对 1,241,28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 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88.2325%;弃权 49,4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 效表决股份的 3.5154%。 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6,332,837 股,同意 165,080,73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2472%;反对 1,252,1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752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54,72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 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10.9983%;反对 1,252,1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 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89.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 9、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6,332,837 股,同意 165,246,28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3468%;反对 833,91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5014%;弃权 252,638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0.1519%。 经查验,上述议案 8 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余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过半数同意通过。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