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艾隆科技:艾隆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02-06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
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情况,制定《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 / 17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
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
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
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等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述交易包括:(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
外);(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五)提供担保;(六)租
                                      2 / 17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入或者租出资产;(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九)
债权、债务重组;(十)提供财务资助;(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五)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 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项;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相关责任人违反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按照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 17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本规则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4 / 17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5 / 17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
购其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
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
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
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内所包含相关信息的,应由召集人
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 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 相关性。董事会对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6 / 17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 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审议事项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案人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
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提案人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案人应
按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公司还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
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7 / 17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3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选举每位董事、监事均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公布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总数,并由会议主
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上市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选举独立董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
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8 / 17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或者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
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9 / 17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受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应就如下事项进行讨论:

    (一) 董事会报告;

    (二) 监事会报告;

    (三) 其他事项。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10 / 17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
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章程》
与《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执行。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指: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11 / 17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
决的方式,也可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每个提案
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
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
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
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如有修改,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应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12 / 17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视频会议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3 / 17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

    (四) 本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八)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项;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14 / 17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于
股东大会选举议案通过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15 / 17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五十九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
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
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六十一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
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
禁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对发行外资股的公司的股东大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
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
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恶意收购,是指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收购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公
司控制权的行为或公司股东大会在收购方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的属于恶意收
购的其他行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
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前述股东大会未就恶意收购进行确认决
议,不影响公司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在符合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主动
                                       16 / 17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采取反恶意收购措施。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不足”,含本数;“过”、“低于”、“超
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二月




                                       17 /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