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联集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2024-09-0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担任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意见》”)的规定,就
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并
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情况
(一)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二)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三)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备考审阅机构;
(四)聘请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经核查,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规定。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
二、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情况
经核查,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
或个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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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
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审阅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未直接或间接有偿
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上述
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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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
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
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延鹏 王 鹏 吴 军
樊灿宇 汪 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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