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联集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24-09-05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绍兴滨海新区芯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远致一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15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芯联越州
集成电路制造(绍兴)有限公司 72.33%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论证与核查,并作出审慎
判断如下:
1、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芯联越州集成电路制造(绍兴)有限公司
72.33%股权,标的资产有关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报
批事项已在《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已经
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已在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详细披露,并对本
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
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本次交易后,公司将继续严格
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加强公司治理,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前,公司无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与第一大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本
1
次交易为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将无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4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