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联科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5-2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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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3
三、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4
四、 结论意见 ............................................................................................................. 6
签署页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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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日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
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在无锡市新吴区漓江路 1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6 日,贵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2024 年 4 月 29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的公告。
2、 贵公司因相关工作安排等原因,决定将原计划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
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2024 年 5 月 15 日,贵
公司刊登了《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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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股东大会投票注
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3、 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 时在无锡市新吴
区漓江路 11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乐其中先生
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
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 7 名,所持股份数为 34,089,671 股,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数量后,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3.706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提供的网
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名,持有公司股
份数为 2,829,7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6280%。经合并统计,通过
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36,919,41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7.3340%。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5 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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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3,630,0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额的 4.6540%。
贵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召集人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6、《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7、《关于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并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9.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9.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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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9.05《关于新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1、《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13、《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薪酬的议案》;
14、《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薪酬的议案》;
15、《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01《关于选举刘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02《关于选举秦晓兰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03《关于选举叶俊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04《关于选举乐其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05《关于选举辛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06《关于选举金圣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6、《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6.01《关于选举吴懿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6.02《关于选举张桂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6.03《关于选举杜志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7、《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公司第四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7.01《关于选举杨雁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7.02《关于选举沈兆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同时,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听取了《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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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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