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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海诚科: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0-15  

证券代码:688535           证券简称:华海诚科       公告编号:2024-037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06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75

普通股股东人数                                                      7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12,914,390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12,914,39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23.5238
比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23.5238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韩
江龙先生主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徐荣荣、贾琪见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6 人,独立董事周东山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已向
董事会履行请假手续;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董东峰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2,890,669 99.8163 19,510 0.1510 4,211 0.0327




2、 议案名称: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2,890,069 99.8116 19,943 0.1544 4,378 0.0340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2,885,069 99.7729 20,543 0.1590 8,778 0.0681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1        关于江苏华海 4,381 99.461 19,51 0.4428 4,211          0.0957
         诚科新材料股 ,558            5     0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 制
         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2        关于《江苏华 4,380 99.447 19,94 0.4527 4,378          0.0994
         海诚科新材料 ,958            9     3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 制
         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
         案
3        关于提请股东 4,375 99.334 20,54 0.4663 8,778          0.1993
         大会授权董事 ,958            4     3
         会办理公司
         2024 年 限 制
         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宜的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议案 1、2、3 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 议案 1、2、3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本次议案 1、2、3 涉及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4、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公司独立董事陈建忠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议案 1、2、3)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
   权。截至 2024 年 10 月 11 日征集日结束,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荣荣、贾琪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5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