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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泰医疗: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04-13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
          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1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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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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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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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
           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
           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
           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席
           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5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
            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6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决定董事
                 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五)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公司年度报告;

         (七) 发行公司债券;

         (八)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九)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7
         (四) 股权激励计划;

         (五) 公司在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
                联关系;



                                  8
         (三)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如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大会主持人应当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过半数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对于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前条规定适用于授权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

第三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于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由董事会提出提案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
          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
          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
          述意见。

第三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 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
          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
          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或受过有关部门的处罚等。候选人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



                                  9
            事候选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东代表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
            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三) 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
            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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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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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不超过”均含本数;“超过”、
          “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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