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利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2024-04-19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
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并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后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
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审核事项出具
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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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应当就辞
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需要董事会决议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
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选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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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
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但应在会
议中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
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日内
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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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为委员会召集人,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为履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董
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做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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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
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
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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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据此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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