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利德: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4-08-08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
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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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
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
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
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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