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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优利德: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2024-10-2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优利
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利德”、“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对优利德 2024 年半年度利
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进行了审慎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关于调整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079)。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回购注销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得
解除限售的 42,612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股本总数由 111,324,609 股减少至
111,281,997 股。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0.8 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公司自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2024 年 8 月 23 日)至本核
查意见出具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新增回购
公司股份 289,000 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量为 731,400 股,上述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因此公司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
                                    1
股本总数为 110,550,597 股。

     因此,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本次差异化权益
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的情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半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11,281,997 股,
扣 减 公 司 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中 的 731,400 股 ,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的 股 本 数 为
110,550,597,以该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
以此计算拟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33,165,179.1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不送红股。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本次
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
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以 2024 年 10 月 14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37.17 元测算: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10,550,597×0.3)÷111,281,997≈0.2980 元/股。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37.17-0.3)÷(1+0)=36.8700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37.17-0.2980)÷(1+0)=36.8720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2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36.8700—36.8720|÷36.8700=0.0053%,小于 1%。

    因此,公司以 2024 年 10 月 14 日的收盘价格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
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影响较小。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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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
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张涛                  漆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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