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4-04-16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作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
使用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
影响。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