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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益中:同益中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27  

证券代码:688722           证券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4-030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2 月 2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景盛南二街 17 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7

普通股股东人数                                                      6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114,011,238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114,011,23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50.7468
比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50.7468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兴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
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 人,独立董事来侃因出差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苏敏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13,876,828 99.8821 91,292 0.0801 43,118 0.0378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号
 1      《关于变更     1,366,828 91.0467 91,292          6.0811 43,118     2.8722
        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侦、崔红菊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