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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冠宇: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军)2024-04-09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在2023年的工作中,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
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
董事的作用。

    本人因任期届满于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
任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中相关职
务。现将本人2023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4日期间,或称“任期内”)
履职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张军,男,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1988年7月起,其先后任职
于北京市物价局、众鑫律师事务所等;1998年6月至今,任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
所律师、合伙人;2020年4月至2023年4月,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张军先生同时担
任淄博鲁华泓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德原(荆门)静脉产业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担任江苏京泓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董事和北京汇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监
事。

    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4.2条
所要求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在履职过程中,本人始终保持客观独立的判断、维
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参加股东大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立                                                                  会情况
 董事      本年应参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大
 姓名      加董事会            方式参                   次未亲自参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会的次数
             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张军         4         4        3        0       0        否            1


    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了4次董事会和1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
议,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
相关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本人秉持独立、客观、审慎的态度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所审
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过异议,也无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2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和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的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委员会实施细则行使职权,积极参
加会议,对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过异议,也无反对或弃权的
情形。

    (二)对现场考察及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线上通讯等多种方式与公司管理层、责任部门进
行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积极关注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及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
客观性。

    在本人履职过程中,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本人的工作,充分尊重独立董
事工作的独立性。公司管理层与本人保持密切联系,使本人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
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
公司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
支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审阅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深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
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听取了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方法、人员安排、审计重点
等相关事项的汇报,并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进行密切沟通,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
意见和建议,并就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核查。(四)与中小股
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听取
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职责的要求对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提名董事、董事的薪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利润分配、委托理财、外汇套保业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事项从有利
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
独立意见,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其中,本
人2023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3 年度,本人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核,认为:公司
2023 年度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需要,价格公平、合理,未
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的利益,且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
审议该等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
决。公司 2023 年度的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违规情形,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
担保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提名董事、聘任高管以及董事、高管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方案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
事候选人、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制定的薪酬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综合考虑了
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不断提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更加勤勉尽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本人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工作能力,能够满足未来公司财务
审计工作要求,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水平。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助于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议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人对公司 2022 年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
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兼顾了对股东合理的投资
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不存在重
大缺陷,能够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定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公
司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
激励机制。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全面关注公司
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
极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军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