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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冠宇: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04-09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
         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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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
           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由监事会主席拟定,监事会主席在拟定议案前,可以征求各监
           事的意见,职工代表监事可以向公司员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
           等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和三日
           前通知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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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紧急事项需要立即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通知并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八条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微信等方式。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对议案获得充分资料及相关信息、且
           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
           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监事会的要求下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
           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与会监事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或电子邮
           件的方式将记名表决票递交会议主持人,会议以实际收到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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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有效表决票确认监事出席会议的情况,逾期按“未出席”处理。以传真、电子
           邮件的方式递交的记名表决票,与会监事事后应当将亲自签署的记名表决票原
           件邮寄至监事会主席,以便作为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监事会主
           席应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以书面方式向全体与会监事宣
           布表决结果。


           会议完成全部议案表决,表决结果经宣布后,依据表决结果形成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   会议出席情况;
           (四)   会议审议的提案;
           (五)   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
           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
           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表决票、经与会监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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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如本规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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