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克莱特: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动暨实际控制人减少的提示性公告2024-12-18
证券代码:831689 证券简称:克莱特 公告编号:2024-114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动暨实际控制人减少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权转让是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其持有的威海克莱特集团
有限公司股权,属于控股股东层面股权变动,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的公司股份未发生
变化;
2、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盛才良、盛军岭、王新、王盛旭,变更为
盛军岭、王新、王盛旭;
3、 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盛才良、盛军岭、王新、王盛旭通知,盛才良、盛军岭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盛才良将其持有的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 40%的股权转让给盛军岭,
转让后盛才良不再持有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也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024 年 12 月 15 日,盛军岭、王新、王盛旭签署《关于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及威海克
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出让方):盛才良
乙方(受让方):盛军岭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的
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信守:
一、 甲方同意将其在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400 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
本的 40%)全部依法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股权。
二、 双方商定上述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肆佰万元。
三、 甲方依法将股权转让给乙方后,甲方不再持有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
乙方按其持有的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盛军岭 70%,王盛旭
20%,王新 10%。
二、转让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本次股权转让前,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
司 33,280,13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5.3408%,是公司控股股东,盛才良、盛军岭、
王新、王盛旭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盛才良、盛军岭、王新、王盛旭、百意(威海)股权投
资中心 (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盛才良、盛军岭、王新、王盛旭持有威海克莱特集
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
2、本次股权转让后,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
司 33,280,13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5.3408%,仍为公司控股股东,盛军岭、王新、
王盛旭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盛军岭、王新、王盛旭、百意(威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为一致行动人。盛军岭、王新、王盛旭三人通过持有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 100%
股权控制公司 45.3408%的股份,盛军岭、王新、王盛旭三人直接及通过克莱特集团、百意
(威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控制公司 51.61%的股份。
三、《一致行动协议》情况概述
本次股权转让后,盛才良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盛军岭、王新、王盛旭三人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盛才良不再作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各方需就相关内容进行协
商并就表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若各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王盛旭、王新意见应以盛军
岭意见为准,与盛军岭意见保持一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盛才良、盛军岭、王盛旭、王新
变更为盛军岭、王盛旭、王新。主要约定如下:
1. 目前甲方(盛军岭)直接持有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克莱特集团”)70%的股权,
为百意(威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百意(威海)股权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持有克莱特菲尔 4.0872%的股权,乙方(王盛旭)直接持有克莱特集团 20%的股
权,丙方(王新)直接持有克莱特集团 10%的股权,克莱特集团直接持有威海克莱特菲尔
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克莱特,证券代码:831689”“克莱特菲尔”) 45.3408%的股份,
各方直接、间接持有克莱特菲尔的权益,且甲方、乙方、丙方均担任克莱特菲尔的董事。
2. 为巩固各方对公司直接地控制,并藉此间接地有效控制克莱特集团、克莱特菲尔(以
下合称“公司”),各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项条款如下:
第一条 一致行动
1.1 自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乙方、丙方作为股东行使依照适用之法律和公司章程对公
司享有的所有表决权前及其各自担任的董事(如有)行使对公司享有的所有表决权前,包括
根据公司届时有效的及其后修改的章程所享有的任何表决权(“对公司表决权”),各方需就相
关内容进行协商并就表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若各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乙方、丙方意见
应以甲方意见为准,与甲方意见保持一致。
1.2 自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乙方、丙方作为董事行使依照适用之法律和克莱特菲尔的
章程对克莱特菲尔享有的所有表决权前,包括根据克莱特菲尔届时有效的及其后修改的章
程所享有的任何表决权(“对克莱特菲尔表决权”),各方需就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并就表决事项
达成一致意见,若各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应以甲方意见为准,与甲方意见保持一致。
1.3 乙方、丙方依照甲方意见行使对公司表决权,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乙方、丙方
均应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1.4 乙方、丙方同意不就本协议项下其依照甲方意见行使对公司表决权及对公司表决权
而造成的任何后果和损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或对其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
偿。
四、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转让其持有的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属
于家族成员之间的内部财产分配,为控股股东层面股权变动,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的
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化。此次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任何实
质性影响。
五、其他说明
1、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继续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等中作
出的相关承诺。
2、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持续关注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