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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德瑞锂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4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锂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德瑞

锂电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德瑞锂电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惠德瑞

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德瑞锂电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德瑞锂电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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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合法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德瑞锂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德瑞锂电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议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

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披露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

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14:00 在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潘文硕主持,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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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2 日 15:00 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 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25 名,所持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36,361,9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403%。其中,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

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

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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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计票、监票后,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1、《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潘文硕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361,90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无回避表决的情形。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001,95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1.2 选举张健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361,90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无回避表决的情形。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001,95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1.3 选举何献文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361,90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无回避表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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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001,95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1.4 选举周文建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361,90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无回避表决的情形。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001,95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2、《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黄敏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361,80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无回避表决的情形。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001,85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2.2 选举胡松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361,80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无回避表决的情形。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001,85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3、《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王之平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361,90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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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100.00%;无回避表决的情形。

    3.2 选举劳忠奋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361,90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无回避表决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德瑞锂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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