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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力佳科技: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2024-04-02  

证券代码:835237            证券简称:力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9



                 力佳电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力佳电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权
 益分派预案已获 2024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议案尚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现将权益分派预案事宜公告
 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4 年 4 月 2 日披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153,934,874.73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6,688,894.53 元。母公司资本公积为
234,479,181.53 元(其中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为 234,479,181.53 元,其
他资本公积为 0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51,420,000 股,根据扣除回
购专户 300,000 股后的 51,120,000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转增 3 股(其中以
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0 股,无需纳税;以其他资本公积
每 10 股转增 3 股,需要纳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15,336,000 元,
转增 15,336,000 股。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此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本次权益分派的具体实施结
果,全权办理公司相应注册资本变更、章程修订的工商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4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本次利润分配的方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力佳电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内容: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
司长远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
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
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
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
中,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
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制定
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
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
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3.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1)现金分红的条件为: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优
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
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③公司发展阶段
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
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相适用,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
益。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
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6.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
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如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
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董
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
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
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
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
得随意调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
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事项时,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8.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政策的制定
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
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
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
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
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力佳电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送转股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
影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
应摊薄。
    3、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
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力佳电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力佳电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力佳电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