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力佳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4-04-26  

证券代码:835237           证券简称:力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0



                  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
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
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
管理制度对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
下称“下属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向被审计单位或组织提供
与所审查的活动有关的分析、评价和建议,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
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及下属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内部审
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
门的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并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依据资产业务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
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
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部门年度
工作计划,并具体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完成相关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
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相关职责及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
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
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
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
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
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
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
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要求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
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
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
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
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如适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
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相关权限

       第二十七条   在批准范围内,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审计所有内容,有权接触
所有记录、人员,有权实施所有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活动。在职责范围内,内部
审计部门可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
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
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
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等;
       (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
和现场勘察实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预算、
决算、合同、协议等;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证明材料;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
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临时
制止决定;
       (九)对发现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管理存在的缺陷,向公司管理层提出
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十)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
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档案应遵照公司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
理。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评价,检查已开展
审计工作的质量和与制度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
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
责、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或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
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彰
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内部审计发现执行制度好、遵纪守法、经
济效益显著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
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揭发、检举、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可
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视其情
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理的建
议。对构成犯罪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个人,可以视情节
轻重和损失大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理的建议: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
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
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对经责令改正
而拒不改正的,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理的建
议。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定义的词语、简称与《公司章程》中相关词语、简称
的释义相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