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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长虹能源: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4-03-20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1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2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孙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清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攀科、漆泽平、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万国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宪忠、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1 年 4 月 9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以
1937 万元和 3794 万元分别向被告采购符合正负极双层挤压涂布机技术规格书
的正极涂布机 2 台、负极涂布机 4 台设备。
    2022 年四季度起,原告陆续发现部分客户反馈客诉问题。经过 2023 年的
自我评估、多次验证分析,基本判断原因为设备不合格导致涂布机过滤失效,
致使涂布制程中混入磁性杂质造成。针对该事项,原告聘请的外部机构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受理鉴定委托,并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出具技术鉴证报告。
    鉴于被告涂布机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隐患,且产生客户
索赔损失以及库存产品跌价损失。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第
四点安装调试及验收 4.2 条约定“性能检查中某部分装置有缺陷或达不到产品
性能检查标准时,双方查明原因,如属卖方原因,卖方应及时调整或无偿更换
或修理有缺陷的部分,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为维护四川
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
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提供的机器设备生产出的产品达不到约定的
产品品质,被告也怠于履行其自身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
权益。故原告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要求赔偿: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731,000 元;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163,890,641.92 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等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受理后,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4 年 3 月 19 日,公司收到四川
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川
07 民初 62 号】,裁定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案涉设备买卖于 2021 年
4 月 9 日签订《国内物资采购合同》。后因原告融资,涉案设备交易改由重庆鈊
渝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鈊渝”)作为买受人,被告作为出卖人,
原告作为承租人共同签署《租赁物采购合同》,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
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买受人(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庆市
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货款是由重庆鈊渝支付,被告也是在重庆
鈊渝的指示下将设备交付给原告。据此,各方实际履行的是《租赁物采购合同》,
本案应当由重庆鈊渝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本案原告起诉标的约 1.8 亿
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
知》第二条“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区的,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诉讼标的额 1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本案应当由重庆市渝中
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4 年 3 月 15 日
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判结果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针对民事裁定书,商议后续应对措施,如决定上诉,公司将在上诉
期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公司将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积极妥善处理了客诉,对此部分产品进行隔离并复测筛
选,对客户后续合作没有影响,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
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 2023 年 9 月底,本次诉讼涉及的客户索赔损失、库存产品跌价损失
均已体现或已计提,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本
案件如胜诉,预计对公司财务状况有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川 07 民初 62 号】。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