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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长虹能源: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4-03-29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6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孙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清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攀科、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人一: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卫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超、林依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万国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宪忠、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1 年 4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
以 1937 万元向被告一采购符合双层挤压涂布机技术规格书的正极涂布机 2 台
设备;2021 年 4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原
告以 1937 万元和 3794 万元分别向被告二采购符合正负极双层挤压涂布机技
术规格书的正极涂布机 2 台、负极涂布机 4 台设备。
    2022 年四季度起,原告陆续发现部分客户反馈客诉问题。经过 2023 年的
自我评估、多次验证分析,基本判断原因为设备不合格导致涂布机过滤失效,
致使涂布制程中混入磁性杂质造成。针对该事项,原告聘请的外部机构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受理鉴定委托,并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出具技术鉴证报告。
    鉴于二被告涂布机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隐患,且产生客
户索赔损失以及库存产品跌价损失。根据原告分别与二被告签署的《国内物资
采购合同》第四点安装调试及验收 4.2 条约定“性能检查中某部分装置有缺陷
或达不到产品性能检查标准时,双方查明原因,如属卖方原因,卖方应及时调
整或无偿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部分,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为维护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
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分别签订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是各方真实意
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严格按
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二被告提供的机器设备生产出的产品达
不到约定的产品品质,二被告也怠于履行其自身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
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向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并要求赔偿:
    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937,000 元;
    2、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75,805,088.89 元;
    3、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等费
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受理后,2024 年 2 月 21 日,公司收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
法院于 2024 年 2 月 18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川 0792 民初 64 号之
一】,裁定驳回原告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杰创”)
的起诉。长虹杰创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川 07 民终 1324 号】,裁定驳回长虹杰创
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长虹杰创系分别与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嘉拓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浩能公司”)签订的合同,其与新嘉拓公司、浩能公司分别形成了买卖关
系,新嘉拓公司与浩能公司之间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其次,长虹杰创在与浩能公司签订了《国内物资采购合同》后又与重庆鈊渝金
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浩能公司签订了《租赁物采购合同》,约定:因本协议产
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条款,长虹杰创与浩能公司之间的纠纷应由《租
赁物采购合同》中的甲方即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对长虹杰创与浩能公司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作出
驳回起诉处理并无不当。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4 年 3 月 21 日
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判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积极妥善处理了客诉,对此部分产品进行隔离并复测筛
选,对客户后续合作没有影响,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
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 2023 年 9 月底,本次诉讼涉及的客户索赔损失、库存产品跌价损失
均已体现或已计提,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本
案件如胜诉,预计对公司财务状况有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川 07 民终 1324 号】。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