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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泓禧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泓禧科技”)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
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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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 司 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bse.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
网络投票)》(公告编码:2024-018 号),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
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1:00 在重庆市长寿区菩提东路 2868 号重庆市泓
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前述通知所披露的
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7,616,7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7.853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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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8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55%。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对列
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57,616,7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72%;反对股数 18,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57,616,7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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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672%;反对股数 18,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57,616,7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72%;反对股数 18,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57,616,7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72%;反对股数 18,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57,616,7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72%;反对股数 18,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57,616,7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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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672%;反对股数 18,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57,616,7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72%;反对股数 18,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八)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57,616,7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72%;反对股数 18,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九)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57,616,7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72%;反对股数 18,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十)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
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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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意 股 数 57,616,7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72%;反对股数 18,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57,616,7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72%;反对股数 18,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十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57,616,7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72%;反对股数 18,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十三) 审议通过《关于厂房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18,742,93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993%;反对股数 18,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7%;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常熟市泓博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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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787,9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7%;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18,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3%。

     关联股东常熟市泓博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宝景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回避表决。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57,616,7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72%;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股数 18,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4,680,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昆山市宝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53,941,25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50%;反对股数 18,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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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股东重庆市泓元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泓禧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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