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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钨高新: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25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5-07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 月 24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4 日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3 号五矿广场 A 座
619 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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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计 456 人 ,
1,473,257,703 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70.5083%(截
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089,480,696.00 股)。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97,212,812
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3.367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 4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76,044,891 股,占公司享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7.140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 1 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
表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2025 年度与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
的日常关联交易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
(697,212,812 股)和五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673,005,553
股)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005,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62%;反对 1,631,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33%;弃权 402,4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0.39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005,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62%;反对 1,631,37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33%;弃
权 40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5%。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25 年度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
的日常关联交易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71,116,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6%;反对 1,624,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2%;弃权 517,36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24,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897,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17%;反对 1,624,11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62%;弃
权 517,3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4,86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钟云长、李涵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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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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