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冀中能源: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01-09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投资决策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

治理(以下简称“ESG”)的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
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投资决策、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ESG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
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组长为公司总经
理,副组长为公司分管安全、环保、投资、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的副总
经理,小组成员为资本运营部、企业管理部、规划发展部、财务部、安

全环保部等相关部室负责人。工作小组对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
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事项进行
研究,并就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

指导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监督公司ESG目标制定,相应的实施规划及绩效,定期检讨ESG
目标达成的进度,并就需要提升表现所需采取的行动给予建议;

   (七)审阅公司ESG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ESG报告;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
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
书,并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

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
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监督指导各部门推进公司的ESG战略、政策,并管理ESG风险、
目标及行动计划等,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汇报;
   (六)定期收集、整理、编制公司ESG信息披露,提交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审阅;
   (七)上报其他与公司战略及ESG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
给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
予以回避。因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
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
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