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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 (00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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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5:00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长源电力: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5-04-02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能源集团长

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

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

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

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且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关于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

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且上述

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披露。召集人在发出上述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

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1 日(星期

二)下午 2:50 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5 年 4 月 1 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1 日下午 3: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50 人,代表

股份 87,534,391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4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67,987,992 股,占

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50

人,代表股份 87,534,391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7,987,99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31%。

    本所律师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

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2025 年 3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公司的《股东名册》

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47 人,代表股份 19,546,39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47 人,代表股份 19,546,39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存、贷款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和

2025 年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5,329,926 股)不计入

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 85,995,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2424%;反对 1,26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8%;弃权 27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995,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24%;反对 1,267,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8%;弃权 271,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和 2025

年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5,329,926 股)不计入

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 86,013,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2624%;反对 1,24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96%;弃权 27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6,013,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24%;反对 1,242,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96%;弃权 278,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协议转让湖北松滋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5,329,926 股)不计入

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226,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2213%;反对 3,05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56%;弃权 25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226,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13%;反对 3,051,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56%;弃权 25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1%。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了通过。在审议关

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

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验

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

用签字盖章页)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熊茂垠

                                      经办律师:王萍 宋晨曦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