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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电器: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5-01-24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航天电器”)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
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
施意见》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工作部署,对公司及
所属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
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防范风险、实
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
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
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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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与执行等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
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航天电器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
与相关监管要求及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负责航天电
器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指导所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航天电器所属子公司,凡设置董事会的子公司原则上
应当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不具备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条
件的子公司(如董事会人数不超过 3 人),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本公司的审计职能。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是第一
责任人,主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党组织、公司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
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体系、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
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法律
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
免。各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前应征求公司审计机构同
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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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优化审计
人员专业结构,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
教育,鼓励审计人员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提高内部审计人员
的执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规划,加
大与财务、内控、法律、合规、运营、采购、销售、企业管理等
业务部门的人员交流力度,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
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对审计全过程进行质量管控,并对采用的审
计结果负责。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应当遵循本公司保密相关规
定。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
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公司应为内部审计机构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
务预算。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公司的各项审计职责,负
责航天电器审计工作规划管理;制定航天电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
制度,组织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子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各子公司审计人员可以统筹使用,完成由航天电器统筹
安排的审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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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
根据情况委托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
行审计。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照要求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审计工作的绩效成果、审计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对所属子公司的审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从审计工作管理、审计项目开展、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审计人才
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相
关部门的委托,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安排开展审计业务,并依
法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上
级单位和公司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科研等项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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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
      (五)对公司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
      (六)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
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
计;
      (九)对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对整改结果进
行监督、检查和确认;
      (十一)对所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
理;
      (十二)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本公司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业务需要,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参加公
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跟踪重大投资经营决策程序;
      (二)公司的重大经营投资决策结果,应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三)公司的经营规划、计划,财务预算、决算、统计报表
等资料应发至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
息;
      (四)根据内部审计人员层级赋予各信息系统相应数据查询
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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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
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
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
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
向公司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
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
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给予通报
批评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所属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
告、审计发现重大问题、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整改落实情况以
及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重大事项,在向本公司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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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公司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坚持科技强审,推动审计
信息化建设,强化科技手段、方法和工具在审计业务中的应用。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
党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经营管理工
作安排和其他部门的委托,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告本公司党组
织、公司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
组开展审计。被审计对象必须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做好接受审计
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人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派出的审计组实行审计项目组
长负责制,审计组在审计终结时将审计报告报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
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反馈的意见研究后,提出审计意见或作
出审计决定,经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决定)如有异议,可以
向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诉。审计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在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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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审计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五章   审计问题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
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
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
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
实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
负有整改落实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落实审计问题整改应从事项
整改、举一反三整改和源头整改等三个层面进行。整改归零标准
做到“五不放过”,即:问题不清、定位不准不放过;原因不清、
根源不明不放过;解决问题措施不力、效果不显著不放过;责任
追究不到位不放过;举一反三、建章立制不完成不放过。
    第三十五条审计整改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经
批准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三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
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开展分析研究,督促相关单位制定
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办法、流程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
检监察、各类巡察、组织人事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机构等其
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
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与追责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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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各子公司年
度经营业绩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
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公司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
有资产损失、损失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和线索,按程
序移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机构,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
索,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被审计
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
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组织、
公司负责人责令改正,建立提醒、约谈机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拖延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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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
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
害的,公司党组织、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
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机关档
案管理规定》,应将记录和反映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
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
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
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四十五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
归档责任制。审计档案的归档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
年 4 月底。
    第四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定期两
种,定期分为 30 年、10 年。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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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审计档案信息化管理,
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技术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
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
    第四十八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
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
的,应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航天电器各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
实际,另行制定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航天电器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原《贵州航
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08 年修订)废止。




                                         2025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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