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公告2025-01-17
证券代码:002046 证券简称:国机精工 公告编号:2025-005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为统筹资源配置和业务布局,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将以现金方式购买共青城新合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合投资”)持有的郑州新亚复合超硬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公司”)19.4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
有新亚公司69.46%的股权。
2.本次收购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收购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概况
公司名称:共青城新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万国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38WXX39M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3,305 万元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实业投资。
2.新合投资与公司及公司前10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与
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新合投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公司名称:郑州新亚复合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涛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17日
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兰路22号
注册资本:3,050万人民币
统计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14400199U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金刚石复合片、立方氮化硼复合片、复合
超硬材料刀具和工具、金刚石聚晶及其它金刚石制品;经营本企业自
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
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凭证经营);房屋租赁。
2.收购前后新亚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前 交易后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26.85 50.06% 2,118.591 69.46%
共青城新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91.74 19.40% - -
郑州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61.71 15.14% 461.7090 15.14%
赵云良 256.20 8.40% 256.20 8.40%
王锋 122.00 4.00% 122.00 4.00%
姬凤山 91.50 3.00% 91.50 3.00%
合计 3050.00 100.00% 3050.00 100.00%
3.交易标的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3 年末 2024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23,856.80 26,704.61
负债总额 3747.36 4,502.94
净资产 20,109.44 22,201.67
项 目 2023 年度 2024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12,460.42 10,829.37
营业利润 2,578.21 2,780.39
净利润 2,464.61 2,583.2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024.21 1,092.02
注:2023年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9月数据未经审计。
4.新亚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公司聘请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新亚公司
2024 年 4 月 30 日的净资产进行了审计。2024 年 4 月 30 日,新亚公
司的总资产 25,442.70 万元,净资产 21,295.04 万元。
6.新亚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共青城新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
方”)
受让方: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本公司收购新合投资持有的新亚公司19.40%的股权转让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1.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以2024年4月30日为本
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定价的基准日。
2.就本次股权转让,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基
准日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361Z0027号)。双方均认可前述
报告的内容,并以前述报告净资产为基础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
3.经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4,034.55万元(大写:肆
仟零叁拾肆万伍仟伍佰元整)(已扣除定价基准日之后的股东分红)。
4.转让方所认缴的目标公司的出资额已经全部缴清,并且不存在
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占用目标公司资源的情形。
5.转让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未设置任何质押第三方权利,不存
在司法冻结等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者
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等其他权利负担,权属分明,不存在争议或潜在
纠纷,转让方拥有完整的处置权。
6.转让方已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签署本协议
及进行本次股权转让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7.转让方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并在180天
(或6个月)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
8.自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获得满足及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613.82万元支付
给转让方;新亚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第二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420.73万
元支付给转让方。
9.本次按双方约定价格转让股权所产生的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新合投资缴纳的由新合投资承担,除此
之外,本次交易产生的其他所有税费由国机精工承担。
五、购买、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收购新亚公司19.40%股权,增加了公司对新亚公司的持股比例,
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