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鸥住工: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2月)2025-02-18
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2 月 13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
情;以及公司内部在合规、业绩、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严重负面舆论的潜在风
险因素。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
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
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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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
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属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舆情工作组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
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
组。同时定期对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分)公司进行舆情风险排查指导,收集潜在舆情风
险信息并进行整理分析。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单位,主要应履行以下职
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
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报
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建立舆情监测的快速
预警机制,在舆情萌芽阶段及时察觉,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
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
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相关主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
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公众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
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
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塑造形象。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塑造
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知悉资本市场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室,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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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
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积极推
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
和部署。董事会秘书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
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因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等造成舆情进一步发
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
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
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
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
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的危机处理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
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主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
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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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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