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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业: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2025-02-15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革、白猗歆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5年1月
1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14日14:30在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
建设大道1号建设工业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
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鲜志刚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4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13,685,45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7%。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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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806,970,147 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2%;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743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为 6,715,30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 1,74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379,79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1%,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
席了本次股东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
划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与兵器装备集团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共四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其中,关联股东已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
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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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
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刘    革




                                       承办律师:

                                                        白猗歆




                                               二○二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