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股份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2 月 30 日,贵公司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江苏洋 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洋河股份 法律意见书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 15:30 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酒 都大道 118 号公司总部办公楼一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 //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 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 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所持股份数为 721,583,1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7.8997%。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715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402,486,77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6.7177%。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 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1,725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1,124,069,89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4.6174%。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洋河股份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关于公司 2024 年度—2026 年度现金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22,661,4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7%;反对 1,374,0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2%;弃权 3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7,102,4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05%;反对 1,374,0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22%;弃权 3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2.00《关于选举徐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21,288,3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25%;反对 2,577,6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3%;弃权 203,8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5,729,3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88%;反对 2,577,6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85%;弃权 203,8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7%。 3.00《关于 2024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22,647,7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5%;反对 1,381,6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9%;弃权 4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6%。 洋河股份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7,088,7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36%;反对 1,381,6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60%;弃权 4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上述提案均以普通决议形式审议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洋河股份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张若愚 常桂铷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