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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2月)2025-02-07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聘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合适的新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无法出
席会议的委员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委托方法参照董事会授权委托程序进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提名委
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并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
多种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需对涉及自身相关利益的事项进行表决回避,若
因委员回避导致会议无法正常完成对该事项议案表决的,该事项应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