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15
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25-02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14日(星期二)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月14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
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14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广泽大道2号潜江永安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5年1月8日(星期三)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勇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0人,代表股份77,171,866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6.6092%。(“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
司总股数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人,代表股份76,025,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140%。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112人,代表股份1,14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2%。
2、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3人,代表股份11,675,33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
10,529,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2人,代表股份1,14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2%。
3、出席和列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
中,公司部分监事及独立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708,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00%;
反对30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2%;弃权
1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12,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344%;反对30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89%;弃权1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732,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06%;
反对2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9%;弃权
14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9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35,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365%;反对2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47%;弃权14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8%。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540,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16%;
反对4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40%;弃权
18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4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43,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903%;反对4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43%;弃权18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5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答邦彪、谢磊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