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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毅昌科技: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02-25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

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形象、商业信誉

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发生或发生后涉及公司并引起社会

广泛关注的事件,包括:

    (一)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

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

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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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

则处置各类舆情。

    第六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

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舆情工作组组长不能

履职时,由副组长领导舆情工作组。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

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

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

工作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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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

拟定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信息上

报工作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报告、沟通等工作。

    (五)决定和办理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

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

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

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工作组,具体落实舆情工作组的

相关决策部署,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

部门,主要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部报告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各职能部门、各单位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

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篡改舆情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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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及时记录舆情管理

相关情况并归档备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准确把握、快速反应。公司应当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舆情事件发生后,应当在第一时间溯源沟通,查明舆情事件真相,并

启动舆情处理机制,快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

少社会公众猜测和媒体失实报道,维护公司形象不受损害。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协

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

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的前提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

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作为。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表

现出积极面对、主动作为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参与并协

助解决相关事宜,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处理问题。

    (四)系统运作、维护形象。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按照

系统运作的原则,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维护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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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

单位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给证券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

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

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必要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的,舆情工作组组长应

当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

司证券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启动应急处置响应,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

切关注舆情变化。证券部实时监控舆情变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的影响。

    舆情工作组应对重大舆情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向相关方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

面方式问询。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避免虚假不实或片面夸大的报

道。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

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

时发声,向投资者传递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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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及时澄清。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十五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

舆情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灵活处置。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将相关

舆情及处置情况等向舆情工作组组长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重大舆情处置结束或舆情态势趋于平稳后,董事会秘书

报请舆情工作组同意后,终止应急处置响应,舆情管理工作转入日常

状态。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应对舆情方案、其他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该等信息之前,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披露,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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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在舆情管理工作中,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分析舆情信

息,导致公司形象和声誉受损或遭受经济损失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舆情事件,或者隐瞒、谎报、漏报、

篡改舆情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舆情事件,导致舆情危机扩

大、升级的。

   (四)未按照规定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处理舆情事件,导致

舆情事件处理不力、效果不佳的。

   (五)泄露应予保密的信息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其他行

为。

    第十九条如发现有违反本制度的情形,舆情工作组在查明事实真

相的基础上,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告和教育:对违规者进行书面警告,并进行必要的法律

法规和制度培训。

   (二)内部处分:公司及其子公司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给公司造

成不良影响的,对其采取职务或岗位调整、降级、停职等处分。

   (三)经济赔偿:因违规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须赔偿公

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公司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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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

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

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编造、传播涉及公司的虚假信息、误

导性信息或不实报道,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

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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