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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田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2025-02-11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
司信息披露公平,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
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
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
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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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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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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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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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
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日常的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
披露和备案事务。
    第九条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披露
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证券公司、相关中介机构及财经新闻媒体、投资者
的沟通和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公司应保证第一
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
传播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
和网站。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
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监控及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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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10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内
幕信息的梗概描述,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时间等。
    第十六条   凡属涉及公司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
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处秘
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
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
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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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
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
业务时,应与其内幕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
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
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
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
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
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
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五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
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
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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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
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
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监管部门、行政机关或司法机
关处罚的,公司应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同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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