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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田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02-11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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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
开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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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
资者沟通的可通过以下方式: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
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
资者参与,公司应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件。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
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投资者联系电话
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
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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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
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
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召开业绩说明会。向投资者介
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
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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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
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
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方、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有关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
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
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投资者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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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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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
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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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
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
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
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方、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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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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