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田集团: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2025-02-11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
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
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
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设各部门、控股/全资
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可能接
触信息的相关人员,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
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
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上正式公告。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
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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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
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及
相关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
特定人员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
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
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
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的
任何时点,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九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
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
间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
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所知悉的本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办
法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办法的相关
条款。如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
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或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将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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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
度》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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