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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精工: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月)2025-01-25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

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

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

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

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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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证券部

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上报

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小组的要求做出

相应的反应及处置。

    第八条   公司及子《(分)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报告舆情信

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

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

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

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

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

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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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

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

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若发现严重影响公司市场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舆情信息,应及时向相关监

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授权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

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

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

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

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

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多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主动自查,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

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

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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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

处理,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

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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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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