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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精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月)2025-01-25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二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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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东方
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能是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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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公司员工、投资者及社会媒体对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
在质疑的,可向审计委员会投诉举报。审计委员会接到有效投诉后,应当建立投
诉举报文档,并及时进行调查,形成的调查结果需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任何调查。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可向独立法律顾问咨询法律
或其它独立的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有关审计事宜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内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各项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四)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五)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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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例行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二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或者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方可召开。定期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限制。会议由召
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通过
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
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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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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