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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思科技:蓝思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5-01-21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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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014 号




    致: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蓝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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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及《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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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蓝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变更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公告》(以下合

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漓

湘东路 319 号蓝思科技办公大楼一楼 VIP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
议由董事长周群飞女士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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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证明信息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
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周群飞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郑俊龙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饶桥兵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万炜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刘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田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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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2.04 选举谢志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唐军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陈小群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
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
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周群飞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 3,348,774,469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65%。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获得 246,248,02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538%。

    1.02、选举郑俊龙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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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获得 3,373,981,13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获得 271,454,68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15%。

   1.03、选举饶桥兵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 3,359,918,88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66%。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获得 257,392,43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203%。


    2、《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对各候选人进行等额投票、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万炜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 3,373,659,06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99.9135%。

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获得 271,132,61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98.9340%。

   2.02、选举刘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 3,374,008,35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99.9238%。

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获得 271,481,90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99.0614%。

   2.03、选举田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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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获得 3,374,676,38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99.9436%。

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获得 272,149,93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99.3052%。

   2.04、选举谢志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 3,374,676,31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99.9436%。

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获得 272,149,86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99.3052%。


    3、《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对各候选人进行等额投票、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唐军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 3,374,488,78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99.9381%。

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获得 271,962,33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99.2367%。

   3.02、选举陈小群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 3,301,979,51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97.7906%。

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获得 199,453,06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72.7787%。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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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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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蔡亦文




                                                          李龙辉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