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雷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5-02-14
证券代码:300593 证券简称:新雷能 公告编号:2025-009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新雷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2062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
司向 19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849,061 股,截至 2022 年
10 月 11 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已经全部完成。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就前述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中
汇会验[2022]7094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前述报告,截至
2022 年 10 月 11 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80,576,787.36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 33,169,931.09 元,实际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547,406,856.27 元 , 其 中 新 增 股 本
37,849,061.00 元,新增资本公积 1,509,557,795.27 元。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一)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存续情况
截至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前,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
及存续情况如下:
公司 开户银行 账户账号 账户状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020009022920022
存续
回龙观支行 644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 200000023252001
存续
淀园支行 0386921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14900788010000
存续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 北京昌平支行 03027
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 770701220003069
存续
村支行 4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 321360100100393
已注销
支行 62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 102750000009116
已注销
村支行 38
深圳市雷能混合集成 73010122002266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已注销
电路有限公司 60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便于募集资金业务办理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募集
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恩吉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吉芯”)
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
定人士负责办理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相
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恩吉芯已于近日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账户情况如下:
公司 开户银行 账户账号
成都恩吉芯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 1000090011246175
三、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恩吉芯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协议如下:
甲方: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成都恩吉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
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000090011246175,截止 2025 年 1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高可靠性 SiP 功率微系统产品产业化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1,500 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
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
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
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
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
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
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
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俊文、肖扬或其他项目组
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
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
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
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
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甲方应提前壹个工
作日向乙方发出划付指令,并同时说明资金用途以及提供其他相关资
料。乙方对甲方提交的指令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乙方应审核甲方的
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
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充相
关资料以完成审查,甲方应当配合。若乙方认为甲方的划付指令不符
合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
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
的查询权。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
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1)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各项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
真实性及有效性。(2)如非因乙方原因遇国家有权机关对专户执行
查询、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形,乙方按规定协助,乙
方、丙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法律法规不禁止的情形下应当
及时将该等情况通知甲方和丙方。(3)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
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
报告。
13、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
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
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
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
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
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