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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频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月)2025-01-17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
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能够有效实施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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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
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相应的业务能力、良好的
职业道德,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提
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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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与需要配合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部主要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计划、预算
、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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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盘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材料;

    (四)根据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
的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
于十年且不低于法定保管期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

    (一)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
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范围、审查结论及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二)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三)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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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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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获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
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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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
用)。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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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
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
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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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机构
向公司提出各类处罚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举报人的。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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