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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频三: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月)2025-01-17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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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深圳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
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管理,主要负
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
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
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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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
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其他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上报的,应及时、客观、真实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
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
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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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
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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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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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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