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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丰电子: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5-01-24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06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丰电子”)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
司回购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部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
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二)202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
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
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05)。
    (三)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第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17 人调整为 315 人,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20 万股调整为 314 万股;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向 3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4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五)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在资金缴纳、权益登记
的过程中,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 3.4 万股,本次实际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的数量为 310.6 万股,实际授予人
数为 308 人。
    (六)2022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22 日,以 24.5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
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七)2022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4.50
元/股调整为 24.40 元/股。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八)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3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40
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50 元/股。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
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202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172),自该公告披露日起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
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十)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11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40 元/股。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2023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
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95 名激励对象办理 146.55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
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
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
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
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
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合计
10.5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
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65,660,583 股变更为 265,555,583 股。
    (十三)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 年 4 月 28 日,
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3-057),自该公告披露日起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
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十四)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40 元/股调整为 24.19
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50 元/股调整为 24.29 元/股,上
述回购价格自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完成之日即 2023 年 6 月 14 日起调整。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之法律意见书》。
    (十五)2023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
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合计 12 万股限制
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
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65,555,583 股变更为 265,435,583 股。
    (十六)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2 名离职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0.7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为 24.19 元/股;并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办理 37.50 万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
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之法律意
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2023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5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5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19 元
/股。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
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 年 12 月 18 日,
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3-129),自该公告披露日起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
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十九)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5 名失去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75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19 元/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
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合计 1.95 万股限
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
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65,435,583 股变更为 265,416,083 股。
    (二十一)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30)。
    (二十二)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 名离职激励对象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0.25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19 元/股;
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72 名激励对象办理 81.96 万股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
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
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 年 5 月 16 日,
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4-057),自该公告披露日起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
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二十四)2024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合计 7.75 万股
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
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65,416,083 股变更为 265,338,583 股。
    (二十五)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由原 24.19 元/股调整为 23.99 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29
元/股调整为 24.09 元/股。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
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
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二十六)2024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 5 名激励对象办理 22.50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议案已经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之法律意见书》。
    (二十七)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5 名离职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 1.46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3.99 元/股。本议案已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十八)2024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112),自该公告披露日起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
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二十九)2025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 名离职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0.08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3.99 元/股。本议案已经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
    因 1 名激励对象经批准已从公司辞职,已失去参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的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公司拟将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 0.08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和数量及占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比例、
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股权激励限售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0.08 万股,占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为
0.02%,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03%。
    (三)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3.99元/股,系根据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确定,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发生派息时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0。
    鉴于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披露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65,338,583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984,000
股后的股本 264,354,58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 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上述权益分派已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实施完毕。
    因此,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24.19-0.20=23.99 元/股
    (四)回购资金及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拟回购金额为人民币
19,192元。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占总股    增减股数                  占总股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本比例     (股)                   本比例
                        (股)                              (股)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4,813,658    16.89      -800      44,812,858    16.89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20,507,825    83.11        0       220,507,825   83.11

三、总股本            265,321,483    100.00     -800      265,320,683   100.00


   注:1、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注销2,500股限制性股票
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注销14,600股限制性股票后的数据,上述合计

17,100股限制性股票目前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2、变动后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

结构表为准;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

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股权分布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5年1月22日召开,审议通
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核查,因1
名激励对象经批准已从公司辞职,已失去参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前述1名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0.08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3.99元/股。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的数量和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本次回购注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鉴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经批准从公司离职,
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
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将上述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0.08万股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七、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江丰电子本次回购的原因、数量和回购价格
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已经根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了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同意;本次回购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涉及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
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