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录:关于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2025-01-08
证券代码:301062 证券简称:上海艾录 公告编号:2025-002
债券代码:123229 债券简称:艾录转债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陈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告中总股本以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32,275,702 股为基准。
持有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8,458,108 股(占
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4.27%)的股东陈曙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预计减持本公司
股份合计不超过 2,0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46%(若计划减持期间
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
相应调整)。
上述减持计划将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2 月 7 日至 2025 年 5 月 6 日)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陈曙先生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上海艾录股份的告
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陈曙;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陈曙持有公司股份 18,458,108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4.27%;
3、股东任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陈曙在公司任董事;
4、股东持股质押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陈曙所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
质押情形;
5、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陈曙在公司任董事,
除此以外,股东陈曙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股东陈曙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一致行动或关联关系。
二、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 、 减 持 股份 数 量 及比 例 : 股 东陈 曙 预 计减 持 本 公 司股 份 合 计不 超 过
20,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46%(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股份时间区间:将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
(即 2025 年 2 月 7 日至 2025 年 5 月 6 日)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
期间除外);
6、减持股份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格。
7、股东陈曙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承诺履行情况
股东陈曙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至今所作所有承诺如下所示:
承
承诺 承诺时
诺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事由 间
方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承诺 1 及承 承诺履行完毕,承诺
首次 股份限售 2021 年
本人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诺 3 期限自 方严格履行该承诺,
公开 陈曙 (锁定) 09 月 14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2021 年 9 月 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
发行 承诺 日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14 日 起 至 情形。公司未出现上
或再 分股份。 2022 年 9 月 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
融资 2、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 13 日止;承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时所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诺 2 承诺期 盘价低于发行价(遇
作承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限 自 2021 除权、除息时价格相
诺 价(遇除权、除息时价格相应调整), 年 9 月 14 日 应调整)的情况,承
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起 至 2022 诺方无需延长公司股
3、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 年 3 月 13 日 票锁定期
加的股份,本人将同等遵守上述承诺。 止
1、就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排
除于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的可能,但每
年减持数量将不超过本人作为公司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能够实现减持
的最高额,且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
易日通过公司发布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实施减持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
息时价格相应调整)。
2、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
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
卸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离职后六个月内不会转让公司股
票。
3、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持股比例
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情况下,以及在本人
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首次 人不会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进
公开 行卖出交易,也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发行 进行买入交易。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股份减持 2021 年
或再 4、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持股比例 承诺长期有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陈曙 和买卖承 09 月 14
融资 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情况下,以及在本人 效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诺 日
时所 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形
作承 人减持公司股份应以不存在以下任一
诺 情形为前提:(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本
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公司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计划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
的公司股份除外),将在首次卖出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
过公司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预先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以及在减持计
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和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本人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本人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2%;如本人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
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
行;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导致
持股比例低于 5%的,此后六个月内将
继续遵守上述关于集中竞价减持比例
限制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承诺。
1、承诺人、承诺人的直系亲属、承诺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人配偶的直系亲属亦将继续不生产、不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开发任何与公司所生产、开发产品构成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首次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 形。承诺人不存在同
公开
同 业 竞 间接经营、从事任何与公司所经营业务 业竞争、与公司发生
发行
争、关联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021 年 关联交易的情形。公
或再 承诺长期有
陈曙 交易、资 2、规范和减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09 月 14 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
融资 效
金占用方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与公司 日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时所
面的承诺 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
作承
3、承诺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 用,以及为控股股东、
诺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以及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的情形
1、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
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
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
务报表中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权
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情形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为维
承诺履行完毕,承诺
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
首次 方严格履行该承诺,
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
公开 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
措施。 承诺期限自
发行 情形。公司上市后三
2、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 2021 年 2021 年 9 月
或再 稳定股价 年内未出现连续 20
陈曙 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 09 月 14 14 日 起 至
融资 承诺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
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 日 2024 年 9 月
时所 低于每股净资产(指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13 日止
作承 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
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诺 每股净资产)等情形,
5%。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
未触发稳定股价条件
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在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
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承诺人有权利终止实施增持计划。承诺
人将在增持计划按期实施后或增持计
划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
书面送达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或增持计
划终止情况报告。
4、若上述期间内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
承诺人买卖股票,则承诺人相应期限顺
延 N 个交易日。”
首次 陈曙 其他承诺 1、就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2021 年 承诺长期有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公开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排 09 月 14 效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发行 除于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的可能,但每 日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或再 年减持数量将不超过本人作为公司董 形
融资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能够实现减持
时所 的最高额,且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
作承 易日通过公司发布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诺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实施减持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
息时价格相应调整)。
2、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仍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
人卸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离职后六个月内不会转让公司股
票。
3、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持股比例
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情况下,以及在本人
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不会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
进行卖出交易,也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进行买入交易。
4、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持股比例
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情况下,以及在本人
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以不存在以下任
一情形为前提:(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
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持股比例
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情况下:如本人计划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
的公司股份除外),将在首次卖出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
过公司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预先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以及在减持计
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和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本人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本人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2%;如本人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
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
行;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导致
持股比例低于 5%的,此后六个月内将
继续遵守上述关于集中竞价减持比例
限制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2、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
首次 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公开 4、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
发行 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2021 年
或再 挂钩。 承诺长期有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陈曙 其他承诺 09 月 14
融资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效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日
时所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形
作承 钩。
诺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
措施以及承诺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
回报措施的承诺。
7、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另有规定,且上述
承诺已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承诺人将
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首次
公开
发行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2021 年
或再 招股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承诺长期有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陈曙 其他承诺 09 月 14
融资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效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日
时所 形
作承
诺
首次
公开
发行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2021 年
或再 承诺长期有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陈曙 其他承诺 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09 月 14
融资 效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日
时所 形
作承
诺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
行约束;
首次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 承诺 1 至承
公开 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诺 6 长期有
承诺 1 至承诺 6 正常
发行 摊薄即期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 效,承诺 7
2023 年 履行中,承诺 7 履行
或再 回报采取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承诺期限自
陈曙 03 月 31 完毕。承诺方严格履
融资 填补措施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2023 年 3 月
日 行该承诺,未出现违
时所 承诺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 31 日 起 至
反该承诺的情形
作承 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可转债发行
诺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实施完毕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
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
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
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
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
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
1、承诺人(包含承诺人之配偶、父母、
子女,下同)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认购之日前六个月内未发生减持发
行人股份的情形;
2、承诺人承诺将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具体方案和承诺
首次
人届时资金状况确定;
公开
可转换公 3、承诺人承诺自完成本次可转债认购 自 2023 年 3
发行 承诺履行完毕,承诺
司债券认 之日起至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以任 2023 年 月 31 日起
或再 方严格履行该承诺,
陈曙 购意向及 何方式减持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03 月 31 至可转债发
融资 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
减持的承 (如有)及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日 行实施完毕
时所 情形
诺 券。 后 6 个月
作承
4、承诺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
诺
接受本承诺的约束并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
承诺人出现违反上述事项的情况,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陈曙先生本次减持计划严格履行了关于股份限售及
减持的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股东陈曙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
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2、股东陈曙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在本计划实施期间,股东陈曙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各项仍在履行期限内
的减持承诺。同时,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股东陈曙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
况,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风险;
5、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之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
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之情形;
6、股东陈曙作为公司董事,不存在以下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
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备查文件
1、股东陈曙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上海艾录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8 日